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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丨广东印发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广量控股集团 日期:2023-02-15 阅读量:

本文内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广东自然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包括垦造水田在内的各类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根据国家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要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原《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形成《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

2018年,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原省农业厅制定了《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全省规范有序开展垦造水田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力促进了全省水田指标由长期紧缺向相对充裕转变。2022年以来,自然资源部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严格新增耕地核定,全面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监管。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五大亮点:

一、统一规范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近年来耕地保护管理政策日趋收紧,各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面临严峻挑战,需要适当开展补充耕地项目、提前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但原《广东省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2008〕74号)已于2018年废止,补充旱地和水浇地类型的补充耕地项目缺乏具体操作依据。因此,此次修订针对以上实际情况,将开发补充旱地、水浇地、提质改造水田等各类型的补充耕地项目全部统一在《办法》中进行规范,为各地结合实际实施各类补充耕地项目提供了全面的工作指引。


二、全面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监管

将国家“全面严起来”的要求贯穿项目管理的全流程,着力完善相关监管机制。一是严格系统报备时限。项目选址、立项、实施、验收等各阶段完成后10个工作内完成系统报备。二是加强规划设计与预算管理,预算未经批复的项目不得开展施工招标。三是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机制,防止随意变更,降低工程质量建设标准或耕地质量等别。四是建立日常巡察和年度巡察抽检制度,对项目各阶段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五是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种植动态监测,不符合耕地地类要求的,冻结相应指标。


三、提升优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流程

结合国家对项目报备入库的新要求,重新梳理并优化了各环节流程,一是在踏勘选址时就要求进行土壤检测和数据预检,增加了长期稳定水源的要求,避免将不符合要求的地块纳入整治范围;二是在县级验收时就要求通过日常变更机制,准确核定新增耕地面积;三是将涉及园地、坑塘水面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以及未利用地论证工作,明确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四是明晰市、县分级验收责任,明确县级重点对新增耕地范围、面积以及工程完成度和质量的验收,市级统一开展工程复核、土壤检测和耕地质量评定,进行全面验收。


四、细化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新要求

《办法》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和基层实际需求,为细化落实各项工作提供了操作性指引。一是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应对项目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平衡分析,细化落实田间基础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新规定。二是明确“二调”的可调整地类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纳入补充耕地选址范围,提高了补充耕地潜力。三是针对普遍反映设施农业用地保障不足的问题,《办法》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应统筹考虑项目周边邻近地块实际情况,可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预留设施农业用地。


五、完善补充耕地项目激励补贴机制

针对历史开发补充耕地、垦造水田项目存在的后期管护不到位问题,《办法》在原垦造水田项目“三补一贴”的基础上,将地力培肥补贴纳入项目预算管理,并明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垦造水田以外的其他补充耕地项目也纳入补贴范围,充分保障种植农户的权益。同时将补贴年限由原来的“三年”修改为“至少三年”,项目退出补充耕地指标库前,均需落实后期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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