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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丨6月1日起施行!广东发布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作者:广量控股集团 日期:2023-05-05 阅读量:

本文内容转载自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一 制定背景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于2019年12月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文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于2023年1月31日到期。7号文实施以来,各地以此为据进行了积极探索,部分地市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推动了一批点状供地项目落地实施,有力促进了乡村产业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我厅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各地探索实施点状供地,大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二 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点状供地实施范围和负面清单。第二部分明确规模预留、规划调整、指标保障途径。第三部分明确用地审批模式和报批方式。第四部分明确供地方式、供地条件和用途混合。第五部分明确发证方式和分割限制。第六部分明确项目准入和实施监管要求。



三 政策创新

《通知》聚焦乡村产业振兴,以乡村产业用地规划覆盖不到位、规模指标难落实、用地模式不灵活等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基层实际问题为目标,按照“一个聚焦、多点发力”的思路,通过规划、用地、供地、登记、监管全流程的制度创新,切实加强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一)创新规划管理体制。针对我省正处于现行规划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衔接、过渡期,相关规划覆盖不到位,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和指标难以落实的问题,明确过渡期内规划衔接的具体途径;允许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依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二)创新分类审批管理。针对现行块状供地模式下无法满足乡村产业零星、分散用地需求,用地规模指标紧缺与土地利用粗放浪费并存的问题,明确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合理利用,并根据实际用地需求按征转合一、征转分离、不征不转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明确点状供地项目应综合运用“三旧”改造及规划调整、用地报批等政策优先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批次用地分类报批。

(三)创新土地供应方式。针对现行块状供地模式下以宗地为单位供应土地,无法满足乡村产业项目聚合零星、分散土地进行整体开发的问题,明确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供应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明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根据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多业态发展需求及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乡村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和出让底价,实行“农业+”混合供地。

(四)创新登记发证模式。针对现行以宗地为单位确权登记发证,不便于对项目区内零星、分散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产权进行统一管理的问题,明确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元确权登记发证,可按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多宗地整体打包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对宗地不得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注记。

(五)创新实施监管方式。针对乡村产业项目开发建设中容易出现的闲置、烂尾、进展缓慢等问题,明确建立点状供地项目的多部门联合评估论证机制,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以及联合竣工验收,适时组织抽查复评。因政府及其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按照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


四 工作展望

《通知》强调,各地要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审查、监管机制,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主管部门反映。《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下一步,我厅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成效,提炼改革成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研究对策并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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